2岁女童遭猥亵提告备验伤单较易定罪
作者:99mc.com来源:网络发表时间:2013-05-21
读者余小姐问:我妈妈带着我的2岁妹妹入监服刑,和妈妈同牢房的某个受刑人,竟捏妹妹的耻丘也就是下体,造成妹妹耻丘红肿。妈妈很生气,不愿接受对方道歉,但因妈妈还在服刑,请问我们现在可向对方提告吗?我们该注意什么?律师张梅音答:捏2岁女童下体,通常被认为是能满足性欲的行为,不论出于同性或异性,都构成猥亵。又因2岁女童依法并无意思能力,不可能同意让人猥亵,该受刑人举动,已涉嫌妨害2岁女童「性自主决定」的意思自由。依最高法院见解,对未满7岁男女性交或猥亵行为,都属「违反意愿」的强制行为,《刑法》对未满14岁男女强制性交或强制猥亵,均有加重其刑规定。 该受刑人猥亵2岁女童,可能构成《刑法》第224之7条加重强制猥亵罪,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。女童母亲可依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33条,向检察官提起刑事告诉,或由其他家属依同法第228条,提出告发。至于造成女童耻丘红肿,虽可另提告伤害罪嫌,但因这属强制猥亵的附随结果,若该受刑人已被论处加重强制猥亵罪,就不另论伤害罪。进入侦查后,除女童母亲指述,须有其他证据以防该受刑人否认,例如医院开立的验伤单,或有证人作证目击女童遭猥亵过程,或遭猥亵后下体红肿情形,或该受刑人向女童母亲道歉经过,否则事过境迁恐不易定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