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在公司任职8年,今年初老板未预告就擅自降薪,请问这样合法吗?若公司与我签定聘雇契约,且内容注明试用3个月,3个月后公司却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请我离职,且不发资遣费,请问公司是否已违反《劳基法》?另外如果我任职新公司满1个月后,是否就有陪产假?陪产假是几天?
依《劳动基准法》第21条第1项前段规定,工资是于契约缔结时,经由劳雇双方议定,在契约履行阶段老板不能未经读者同意片面删减,若读者仍愿继续任职,仍可向老板要求给付减薪前的工资,必要时可依同法第27条,请主管机关发限期给付命令。若读者不愿继续任职时,老板片面减薪,属同法第14条第1项第6款所谓「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,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」,且事后又仅依减薪后的数额给付工资,已符合同法第14条第1项第5款前段「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」要件,读者可不经预告即通知终止劳动契约,并要求老板给付资遣费。
至于聘雇契约内所谓「试用期间」,法律上属雇佣契约的审查阶段,若劳资双方在未滥用权利情形下,实务上是承认可任意终止劳动契约,除非公司有滥用权利情形,否则公司以试用不合格终止劳动契约且未发给资遣费,并不违法。依《性别工作平等法》第15条第4项规定,陪产假为3日,该规定未如育婴假有任职满1年限制,只要是配偶分娩,读者就可请陪产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