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刘甫钦问
战歌网:我依照不动产中介公司的契约,将房子出租给人,但对方积欠租金,即使扣了预收的担保金,至今仍欠租2个月,我发存证信函催告,并限期缴纳,但对方没有收受,也不支付租金,请问我该如何处理?
依照《土地法》第100条第3款规定,承租人积欠租金,除以担保金抵偿外,达2个月以上时,出租人得收回房屋。也就是说,假设原来房屋之押金为2个月,房客必须欠租4个月(押金的2个月及另外又欠租金2个月,共计4个月),房东依法才可以请求收回房屋。
本件读者是房东,且称已扣了押金,押金的部分等同于房屋月租金之预缴,此部分读者必须确认押金已经抵扣欠缴之房租,在押金抵扣之后该房客仍欠2个月租金时,已经构成上述收回房屋事由,因读者已用存证信函催告,建议再以简讯通知房客。前面的手续都完成之后,就看读者当时签的房屋租赁契约有无公证,如经公证,可直接拿房屋租赁契约到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声请强制执行,请求返还租赁物,由法院陪同点交房屋。如未经公证,则建议先对房客提起返还租赁物之诉讼,并一并请求房客返还逾期未缴之租金,倘房客另外有破坏房屋之情形,可同时向房客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,但侵权损害的部份较难举证,可用出租前的屋内照片,比对返还房屋后的屋内状况。记者王吟芳采访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