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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费应加给仅给百元时薪违法

作者:99mc.com来源:网络发表时间:2013-04-16

杨先生问:我在公司是领月薪,但加班费公司只给一百元,当初进公司时主管有给我公司规章,上面已注明这条规定,请问这样就算合法吗?我的职务常需要出差,特别是周五下午五时半到周日下午五时半之间,请问《劳基法》有规定工资或补休的计算方式吗?律师林鹏越答:依《劳动基准法》二十四条规定「一、延长工作时在二小时内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。二、再延长工时在二小时内者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。三、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,延长工作时间者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。」因此延长工时是依延长程度来发给加班费。读者虽是领月薪的员工,仍可推估出每小时的工资额。例如每月工资一万八千七百八十元,可推估其平日每小时工资约七十八点二五元。 此外,《劳基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延时工资,公司规章中加班费若只有一百元,就有违法之嫌。另依《劳基法》第三十六条、三十七条规定,若劳雇双方约定周六或周日例假,而员工又需于周六、周日工作,则产生雇主能否要求员工到班及出勤工资多少问题。依同法第四十条规定,雇主如非因条文所列天灾、事变或突发事件等法定原因,纵使员工同意,亦不得使员工在例假日工作。如劳工已有例假日出勤事实,当日出勤工资,仍应加倍发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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