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具名
战歌网网友:去年11月我结束育婴假复职后,人事主管A君告知薪水不会变少,原上司B君却说,过去半年代理我的C君将维持工作内容,我则改去协助主导公司新系统导入的D君,后来B君私下告知C君将调整我的职务,请问公司可变动我的职务吗?我要等职级或薪水被做不利变更时,才能依《劳基法》主张我的权益吗?
有关劳工的育婴假权利主要是来自于《性别工作平等法》第17条,但该规定仅保障劳工请育婴假后可以「复职」,并未限制雇主在有正当理由时,可以「合理变更」受雇劳工复职后的职务内容,也没有保证劳工复职后给予「原职原薪」。
此外,司法实务也认为,在劳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满后,公司相关业务及人事组织可能也有相当变化,若不准雇主为申请复职之劳工安排其它相当职务,说不过去,也不是性别平等法条的规范目的。但如已可确认读者的新职级或薪水,将受不合理变更,可先向劳工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,若调解不成,可再依《劳动基准法》第14条第1项第6款规定,以「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,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」,要求30日内终止劳动契约,并请求雇主给付资遣费。如果读者想直接上法院主张权益,建议拨「劳工诉讼复职服务专线」0800-085151,或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会,询问更详细的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