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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洗1年取不回店判赔400

作者:99mc.com来源:网络发表时间:2013-08-22

男子陈国基去年一月付四百元将床罩组送洗,今年二月到洗衣店要求取回,洗衣店指逾保管期已丢弃,陈男求偿八千元。新北地院根据「洗衣定型化契约」,认定业者应赔四千元,但陈男逾期未取件要自负七成二过失责任,再扣除六个月保管费,判业者赔四百元。洗衣店老板娘朱阿昭昨说:「我中发票逾期三天都不能领了,他逾期一年还要我赔?」陈男无法联系不知回应。陈男提告,去年一月二十一日他将床罩组送到板桥宏仁洗衣店,付清洗费四百元,今年二月六日洗衣店却无法返还床罩组,依经济部「洗衣定型化契约」规定,求偿清洗费二十倍、八千元。洗衣店反驳,指按洗衣单备注栏的约定,陈男须于去年一月底取件,逾期第二个月起,按月加收洗衣价格二成当保管费,六个月后若仍不取回就不负保管责任,甚至可任凭洗衣店处理。法官认为,洗衣店逾期未取件不负保管责任的规定,与「洗衣定型化契约」要求不能「逾期未领回者,视为抛弃」的规范牴触而无效。但按定型化契约,未于约定日取件,洗衣店要免费保管一个月,逾期得按日收取洗衣价格百分之一的保管费(本案是四元),最多不逾六个月。 而依定型化契约,逾保管期遗失衣物,要赔十倍的洗衣价格,法官指出,陈男可求偿四千元,但考量洗衣店难有空间长期保存顾客未领衣物,此案陈男一年后才要求领床罩组,要自负七成二过失,再扣除六个月保管费七百二十元,判洗衣店须赔四百元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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