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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休代替加班费须劳资双方同意

作者:99mc.com来源:网络发表时间:2013-10-03

未具名读者问:女友任职桃园某大餐厅,公司在未征得员工同意下,规定请病假扣薪1日,事假扣1.5日,当工作超过时数,仅能改用日后补休假折抵,这样是否合法?有次女友身体不适请2天假,后来又想加请半天,跟经理询问是否能下午上班时再写假单,经理却回答要在上午10时前填好假单,否则属旷职,请问这样对吗?
 
律师吴永鸿答: 针对请病假扣薪,依《劳动基准法》第43条规定,已授权劳委会另订劳工请假规则。依该规则第4条、7条,劳工因普通伤害、疾病或生理原因须治疗或休养者,得请普通伤病假,普通伤病假1年内未超过30日,雇主仍应折半发薪;至于劳工因故请事假,雇主无须给工资,因此该餐厅请病假、事假的扣薪规定不合法。 
 
至于公司要求员工不得请领加班费仅能补休,依《劳基法》第24条,员工加班公司本应给付加班费。过去虽有判决认为,补休已是额外给劳工休息,对劳工并无不利,若经劳资双方同意,就可用补休代替加班费,但劳委会认为,须是加班事实发生后,员工和雇主双方均同意补休才行;若雇主要求员工事前全面同意仅得补休,不得请领加班费,甚至单方面规定就不合法。另外,根据劳工请假规则第10条规定,劳工请假时,应事前以口头或书面叙明请假理由,但未明定劳工请假尚须践行那些程序,若劳资未事先约定,员工以口头请假就属合法。劳资若有争议,也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劳工行政机关,申请解决纷争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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