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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诓投资借款不还恐涉诈欺

作者:99mc.com来源:网络发表时间:2013-08-13

两年多前太太向我借款50万元表示要投资股票,承诺未来会归还。但因我对她不甚信任,我利用网路银行转帐之际,简单注记「借买股票款」。后来我们婚姻关系不佳,我多次要求她偿还,但她逼我必须离婚或签离婚协议书,她才愿意签字离婚,请问她的行为是否涉及诈欺罪?我可否提出刑事或民事告诉?律师罗国斌答:根据《民法》第474条第1项规定,「称消费借贷者,谓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权于他方,而约定他方以种类、品质、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。」 消费借贷契约系「要物契约」,至于「金钱借贷」情形部分,则须有「金钱之交付」,契约始能成立。又《刑法》所规定的「诈欺罪」,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,客观上有施用诈术之行为,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交付财物,始能成立。本件情形,如果读者的老婆自始并无投资股票的真意,亦无投资股票的事实,却向丈夫表示要借钱投资股票,向丈夫传递不实的资讯,使丈夫信以为真、不疑有他,而将50万元交付妻子,则读者的妻子即有成立《刑法》诈欺罪之可能,只是夫妻间的财产诈欺,属于告诉乃论之罪,除非丈夫自己提出告诉,否则法院不得诉究。反之,如果妻子确实因为要投资股票才向读者借款,虽妻子事后未依承诺还款,且借词要胁离婚,这些行为纯属民事纠葛,除负民事清偿责任外,并无成立刑事诈欺罪的余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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